因為她身邊的代理律師呈上的不是她無罪的證據,而是她殺人的證明。
“第一樣證物,這是被告江芸菲案發當天的行車記錄儀,清晰記載了被告在8月17日到達過南洲大酒店,離開時間正好在死者死後半小時。”
“第二樣證物是被告親口承認殺人的錄音。”
按下播放鍵,江芸菲的聲音響徹法庭。
“我又不是故意殺她的,是她非要拿著我爸媽以前殺過人的事情來威脅我,她要害我不能嫁進蕭家,我才情急之下刺了她一刀,我真的沒想到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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