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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日子,我過得很安靜。
我沒理那些想采訪我的媒體,也沒要那些想捐錢給我的人。
我用周晴給我的那五十萬,加上自己打工攢的錢,注冊了一個小公司。
公司業務很簡單,就是做個平台,幫那些跟我一樣,在家裏受了委屈,或者遇到事不知道怎麼辦的人,提供一個說話的地方和法律幫助。
我覺得,這可能是我遭這趟罪的意義。
張律師知道後,特別支持,還主動說免費給我當法律顧問。
我堅持要給他股份。
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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