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次走完十殿。
每一殿所負責審判的罪行都完全不同,互不歸屬。
比如若生前在現世中作亂犯上或製造糾紛,便需得在第三殿受罰。
如若他沒有沒有其他最新,在其他殿也隻是走一個過場。
但如若他同時犯有逃稅、經濟舞弊等罪行,便需得在第四殿再次受罰。
就好比吳簽——
如果犯罪事實成立,那他必然會在天朝被判刑。
但同時,等他服刑期滿被驅逐出境後回到加拿大。
加拿大也可能以同樣的罪名對他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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