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熊熙在執業期間,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司法公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做證罪,情節嚴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熊熙違背婦女意誌,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 奸罪,情節較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熊熙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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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熙數罪並犯,鑒於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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