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典章》:
典雇男女,係前朝舊弊,傷風敗俗,即非良法。
雖曰歸本主,或典主貪愛婦之姿色,再舍錢財。或婦人戀慕主之豐足,棄嫌夫主,久則相戀,其勢不得不然也。輕則添財再典,甚則指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舍,因而殺傷人命者有之......
《大齊律法修訂版》:
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姻之禮為妻妾者聽,諸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諸受財嫁賣妻妾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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