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一愣,下意識地點頭:
“請講。”
他現在隻希望趕緊把這燙手山芋解決了。
蕭君天朗聲道: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是否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在法庭上為其進行辯護?”
起初他不甘心,就是因為當年不懂法,才答應了蕭家所謂的‘幫忙’頂罪,入獄五年。
他這五年在監獄裏,就差把那本《龍國法典》翻爛了。
嗬!
和他玩法律?
他一字一句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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