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條例,拐賣婦女、兒童,應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極其嚴重的案件,則應判處死刑。
林逸沒有質疑這項法律的權利,更別說資格了。
他也不清楚,這項法律量刑的具體依據何在。
但林逸個人覺得,這條法規對這類罪行的懲罰太輕。
這就好比毒品買賣一樣,某些刑罰也顯得太過寬容了。
如果讓林逸參與修訂法律的話,他認為所有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都應被判處死刑。
購買婦女兒童的人,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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