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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天後,我的案子終於被判了下來。
由於不少證據指向是我殺死了弟弟,又有我的口供,案子以“精神疾病發病”、“誤殺”來結案了。
而我,按照法律規定,要由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進行醫療救治。
那個男人,也就是我的爸爸,從看守所領走了我。
我在看守所的這段時間,一直在服藥。
所以病情已經好了很多,甚至已經和一個正常人沒什麼兩樣了。
但是警方那邊對我的醫學評估,依然認為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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