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其所為”與“為其所能”而能合並,在個人在社會都是莫大的幸事;初雖未能,肯學習而做到能,則由“為”而“能”,亦尚可有為;最下者雖“能”而不“為”,或不能而妄“為”。
一人事業上之成就與其能力為正比例;且自文明進步,分工愈精,則能力之專門化亦愈密,能於此者未必亦能於彼,故與事業之成就為正比例的能力,尚須注意其所專者是否適合於其所為。果有相當的能力,而此相當的能力又適合於所做的事業,其效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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