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教育綱要》雖不過行政首領對於教育之政見,然所列三項,均已現為事實,見於明令,此後分別修改,其餘另定辦法;在理論上言之,固已無形廢棄,然此惟在通都大邑,明達者多,始能有此結果。而鄉曲教師,於此種手續關係,多不能十分明了。《綱要》所列,又多與舊式思想相合,世人樂於保持,其他無業遊民亦可藉此結合團體(如托名研究經學,聚眾立社之類),妨害教育。是《綱要》雖若消滅,而在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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