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頊入繼大統,趙宋王朝的皇權集中製已經鞏固,迫切需要改變的,是國家積貧積弱的局麵。趙頊不顧反對勢力的阻撓推行新法,但他又不願損害上層既得利益者,結果,負擔隻有轉嫁到下層百姓身上。
自熙寧二年(1069年)七月起,王安石提出並推行了一整套新法。這些新法主要分為富國、強兵、改革科舉製度三個部分。富國部分包括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等。強兵部分包括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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