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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裕仁發表“停戰詔書”,宣布無條件投降。中華民族經過八年的浴血奮戰,終於取得了勝利。由日本帝國主義一手扶植起來的南京汪偽漢奸政權緊隨著日本的無條件投降,也於同月16日宣布解散。全中國人民都在歡慶這個偉大的勝利,可是在日本侵華期間當了漢奸走狗賣國賊的一小撮人心悸膽戰,惶惶不可終日;還有的想方設法,妄圖蒙混過關,甚至想搖身一變,裝成抗日的英雄。

就在日本無條件投降、汪偽政府宣布解散的一片混亂之中,身為汪偽政府考試院副院長的繆斌,卻偷偷地離開了南京,溜回上海紹興路158號公館裏,做起寓公來了。雖說繆斌在1944年3月正式參加了軍統,而且先後與蔣介石、戴笠等有聯係,但這些都是在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後,日軍節節敗退之時,因此他總是坐臥不安。他絞盡腦汁、搜腸索肚,寫下了洋洋數十萬字的《我的對日工作》,標榜自己是“軟性抗日”、“曲線救國”,千方百計為自己開脫罪責,企圖逃避曆史對他的懲罰。

繆斌一直擔心的事終於發生了。1946年2月上旬的一天,突然來了幾個腰掛手槍的彪形大漢,說聲“南京有請”,就給他戴上了手銬,將他押送到南京,關押在軍統的牢房之中。根據國民黨政府製定的《懲治漢奸條例》等有關規定,軍統局於2月8日把繆斌押送到蘇州,交給江蘇高等法院審判,關押在高等法院的看守所內。

1946年4月3日下午開庭審判,由江蘇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兼首都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庭長的石美瑜少將擔任審判長。在他左右就座的還有推事陸家瑞和餘樾、檢察官李曙東以及書記官朱鳴球。擔任辯護人的是頗有名望的律師解樹強、張竺、季福生三人。旁聽席上坐滿了聽眾和新聞記者。

繆斌被押到法庭的被告席上。

石美瑜宣布開庭。在問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並且由繆斌一一作答以後,又問繆斌有沒有前科,繆答沒有。檢察官李曙東宣讀起訴書,列舉繆斌勾結日本侵略者、通敵謀叛、反抗本國、擔任日軍特工和偽府要職達八年之久等一係列罪行。繆斌呆呆地站在被告席上,目不斜視,側身靜聽,時而露出不服的神情。

接著審判長準許被告人答辯。繆斌鎮定一下情緒,拿出了事先準備好的材料,為自己辯護說:本人在抗戰時期,雖然出任偽職,但並非真心附逆,曾與中央軍統局暗通消息,為表明心跡,又為軍統局工作。我為了救國搞軟性抗戰,做策反工作,以敵製敵,促進敵人自己潰散。蔣委員長曾經說過,抗戰有種種途徑,除戰場外,策反也是重要的工作。說至此,繆斌當庭交出與軍統局秘密往來的電報等證件。

被告律師在開庭前就搞到了起訴書副本,此時也在法庭上進行了有利於被告的辯護。

檢察官李曙東針對辯護內容,當庭逐條加以駁斥:被告繆斌如何勾結日本侵略者,參加日偽特工組織“新民會”,擔任要職,倡導所謂“中日滿合作”,向青年灌輸反戰親日思想;如何赴日訪問敵酋,以表親善,並與江逆策劃和平運動;如何在返國後推行東亞聯盟,提倡中日經濟提攜、軍事合作;如何煽動國軍李長江部投偽通敵;如何在汪偽政府擔任要職;等等。各節犯罪,都已偵查清楚,被告也已供認不諱。

李曙東在結束時指出,繆斌於民國26年(1937年)到32年(1943年),身居日本特工和汪偽政府要職,確屬通謀敵國,反抗中央。民國32年(1943年)8月,雖與軍統局聯係,並參加工作,但時值日本於太平洋戰爭節節敗退之際,屬投機取巧,所辯無非是砌詞狡卸,殊無足采。最後,石美瑜宣布:辯論結束,定於8日下午2時宣判。

繆斌回到監房,左思右想,覺得情況不妙。但又認為:自己與蔣介石、何應欽有聯係,與軍統局有關係,做過地下工作,營救過軍統有關人員,受到過軍統局嘉獎,總不會殺頭吧。他還盤算,何應欽、戴笠了解自己,本人曾經代表蔣介石去東京談判勸降,自己老婆肯定會到南京向他們求救的,隻要老蔣點頭,就可以解決問題,至少也可將功折罪……但一轉眼又感到凶多吉少。

從第一次開庭以後,繆斌天天冥思苦想,愁腸欲斷,好不容易熬過了五天。民國35年(1946年)4月8日,是一審宣布判決的時日,是日午後2時許,由審判長石美瑜宣布開庭,法警將繆斌押到被告席上,法庭氣氛十分嚴肅,繆斌非常緊張,石美瑜問過姓名、年齡等以後,當庭宣判:被告繆斌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還把判決的事實、理由、適用法律等一並加以宣讀。最後石美瑜說:“此案仍須由最高法院複判,被告可於十日內向最高法院申請複判。”當繆斌聽到判處死刑時,如雷擊頂,但很快又鎮定下來,憤憤不平,焦急地等到判決宣讀完畢,就放大嗓子說:“判決完全與事實不符,一定要申請複判。”

繆斌也曾預料到厄運將降臨到自己頭上,對於如何開脫罪責也有了充分的準備。而律師們也都在冥思苦想,絞盡腦汁,想方設法提出有利於被告的申辯。他們在申請複判狀中還特別提出:“原審對於申請人有利之證據,未予調查,遂行判決,殊屬不公。”江蘇高等法院分別於民國35年(1946年)4月12日、18日、19日將繆斌的全部案卷和申請複判的有關訴狀移送到了最高法院。

民國35年(1946年)5月3日,民國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作出“特種刑事判決”。擔任審判長的是推事葉在均,其他推事有李紹言、李薌樹、林尚濱、羅人驥四人。

在最高法院所作的終審判決中,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既參加各日偽機構,擔任要職,並勾結敵酋,倡導東亞聯盟、中日滿合作,以抗中樞,自應構成《懲治漢奸條例》第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之罪”。被告“又煽惑國軍李長江部逃叛通敵,應構成了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罪”,依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刑事訴訟法》和《懲治漢奸條例》、《刑法》等有關規定作出判決。而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惟查《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原以通敵而有反抗本國之企圖為成立要件,其因實現此項企圖而所施之一切反抗本國之動作,皆應包括在本罪之內而被吸收,不另成立他罪”。複判指出:“原判論以兩罪,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處斷,即屬不當。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加判決。”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即將“原判決撤銷”,不過,在實體上仍然判處繆斌死刑,判決主文如下:

原判決撤銷。

繆斌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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