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統》規定,以笞、杖、徒、流、死刑為懲治犯罪的五種法定刑罰,即所謂『五刑』。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趙匡胤製定折杖之法,以『決杖』代替原來的笞、杖、徒、流之刑罰,原笞、杖、徒、流刑隻是作為量刑的依據,實際不再執行,隻執行『決杖』。折杖法施行後,宋代刑罰總體上有所減輕,趨向輕刑省罰,『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
江鶂初飛,蕩萬裏素雲,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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