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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衰分

○衰分(以禦貴賤稟稅)

衰分

衰分,差也。

術曰:各置列衰;

列衰,相與率也。重疊,則可約。

副並為法,以所分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而一。

法集而衰別。數,本一也。今以所分乘上別,以下集除之,一乘一除,適足相消,故所分猶存,且各應率而別也。於今有術,列衰各為所求率,副並為所有率,所分為所有數。又以經分言之,假令甲家三人,乙家二人,丙家一人,並六人,共分十二,為人得二也。欲複作逐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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