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二條)
案《春秋》之書弑也,稱君,君無道;稱臣,臣之罪。如齊之簡公,未聞失德,陳恒構逆,罪莫大焉。而哀公十四年,書“齊人弑其君壬於舒州。”斯則賢君見抑,而賊臣是黨,求諸舊例,理獨有違。但此是絕筆獲麟之後,弟子追書其事。豈由以索續組,不類將聖之能者乎?何其乖剌之甚也。
案《春秋左氏傳》釋《經》雲:滅而不有其地曰入,如入陳,入鄭,入許,即其義也。至柏舉之役,子常之敗,庚辰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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