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楚呈回了A市,同時,我向法院起訴了顧嚴開。
在六十年代,強迫未遂是很嚴重的流氓罪。
而流氓罪,一般會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他殺人未遂,就更嚴重了,要被判三到十年。
我起訴了顧嚴開,可是那個年代很少有人有相機,所以我身上的傷痕,在開庭前都已經消失了。
這種情況下,要想做實顧嚴開的罪證,需要有人證。
那晚楚呈找到我的時候,顧嚴開並沒有正在對我進行犯罪。因此,楚呈不能算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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