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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因為宋川明沒有對我造成實質性的傷害,而張歡那邊則是立馬簽了諒解書,所以不用拘留。

吳所雖然調戲婦女但沒有造成猥褻行為,原本的口頭教育在我咬死不鬆口的情況下判了拘留三天。

可張歡就不一樣了,她是故意傷害至人二級燙傷,已經達到了可以量刑的標準。

我在外頭都可以聽到她的鬼哭狼嚎,對此我隻想笑,剛剛裝瘋賣傻潑肉湯的不是你啊!

[溫女士,您簽個字就可以走了。]

我衝李警官笑笑:[您好,我的車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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