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鎮國點點頭:“劉律師請說。”
“第一,乙方可參與項目日常運營討論,但不參與決策,第二,乙方按投資額享受年底分紅,但必要時可暫留分紅並將其轉化為可持續投入資金,第三,乙方不得以項目名義向任何金融機構質押貸款。”
劉律師說完這三條重要附加款,麵上明顯帶著一抹憤懣之色。
這簡直就是赤果果的霸王條款,畢竟投入了十億巨資,怎麼說也算是項目大股東了,卻隻有商討權而沒有項目決策權,這不是欺負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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