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惜無論她怎麼說,警察是講證據的。
我的證據很充分,當時交談的記錄,我被“脅迫”後的轉賬記錄,以及我代下單的購物記錄都說明,我沒有黑她們錢,而劉姐以此為由,脅迫我不交錢不能回家,已經有很大的嫌疑構成了敲詐事實。
半個月後,該案件被當庭宣判。
李嬸和王嬸因為情節較輕,不是主犯,退了錢後沒有被起訴。劉姐則需要退還全部款項,刑事拘留3個月。
結果出來的那一刻,劉姐婆婆腿一軟,差點倒在地上。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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