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想而知,如果都按照明朝製訂的官俸標準,十個大臣有十個吃不飽穿不暖。所以大多數官員不得不去靠以權謀私來混點吃喝的銀子。
可是到了明末,各種花樣繁多的撈錢手段就來了。大致上來說,當官雖然不敢說暴富,養活一家人是不成問題的。
可是貪腐就不同了,想要貪腐的話,那真就是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
可總有些恪守本分的官員,守著自己的那份微薄的俸祿。即便是小打小鬧的賺點小便宜可以,違背良知的搜刮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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