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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院的被告席上,律師認真陳述著,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這是因為嬰幼兒在這個階段具有特殊的需求,特別是哺乳和日常生活的照料,母親通常更能提供直接和必要的撫養條件。」

馬上,原告席呈上了證據。律師義憤填膺,邊說邊搖晃手裏的照片。

「對方律師,法律通常確是如此規定。但,被告婚內劈腿,即將淨身出戶,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道德上,都不適合撫養幼童。」

「試問一個對家庭對另一半不負責任的人,在沒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會對孩子做出哪種行為,可想而知。」

此時,旁聽席上早已議論紛紛。

「母親是偉大的,但並不是每個人都配當一位母親。」

原告律師帶著勝利的微笑看向我。

「說得好,馮佳悅根本就不配做母親。」

旁聽席上有人高聲聲討,接著是一陣熱烈的掌聲。

我淨身出戶,並且失去了孩子的撫養權。

我沒了媽媽,丟了孩子,媽媽白手起家的公司也成了劉念的。

我渾渾噩噩地回到家裏。

很快收拾好行李,這個家本就沒有我太多的東西。

我所有的行李都是媽媽留給我的,而婚後多數是為劉念和婆婆置辦的東西。

臨走前,我抱著孩子不願放手。

婆婆先是規勸我,

「佳悅啊,雖然我們相處的時間不長,但我兒子為了這個家付出了太多的辛苦。你劈腿的事我都看到了,你對不起我兒子,所以你還是趕緊走吧!」

見我不為所動,開始拉扯我,搶走孩子,並將我連人帶行李一同扔出了家門。

我坐在地上,看著我苦心經營的家,隻剩下冷笑。

我竟誰人都可以隨意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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