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沒多久,公司幹脆讓我去接管香港的新公司業務。
也就意味著,我們倆不用犧牲誰來成就愛情。
我樂得其所,離開前我給了媽媽十萬塊錢。
“這筆錢就當你們之前對我的撫養費,之後每個月你的生活費我會按照法律義務往你卡裏打錢,現在我們兩清了。”
我想,這個地方我大概不會再回來了。
沒多久我就有了自己的孩子,是個女兒,顧臻很喜歡。
公司重心轉移,我們一起回了內陸。
女兒已經十歲了,帶出去誰都忍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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