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成功,但財物超過一萬文錢並殺傷人的強盜判處死刑。隻持凶器但未獲得財物者處三千裏流刑。
持凶器搶劫財物五千文錢以上判處死刑。
其後趙禎又下詔:凡是京師強盜持凶器搶劫,獲取財物四千文錢以上刺配到邊遠地區為牢城兵。
民間借貸,在借貸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不得抵押妻女、不得施加刑罰與借貸人,否則衙門以重罪論處。
這些,都與丁哲力主上書所致。
從此以後,京城的、強盜所判之罪較原來大大加重,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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