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我那天聽到的警笛聲不是錯覺。
李晴芝帥氣地跨下摩托,將我從保鏢的手中救出,護在身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你們是想坐牢嗎?」
有個保鏢還不肯放手,李晴芝銳利的目光掃過,他隻好悻悻地鬆開了手。
李晴芝遞給我一個頭盔,帶著我離開了。
「謝謝。」
我又一次地向李晴芝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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