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社會有句話,“女子最慘為娼身”。
踏入娼門,一生淒苦,不論是什麼等級,在哪裏從業。
清朝被推翻之前,娼女沒有特殊的區別,窯子隻有高低貴賤之分。
民國設立警察廳後,便有了收“花捐”充實軍餉這一說。
登記在冊,每月交錢的娼女,可以合法公開營業。
不上花冊不納捐稅的,一旦被抓獲,要被罰款和拘留。
為何如此苛刻?因為娼女是當時的納稅大戶。在那個可以用1分錢購買食物的年代,單單是北京娼女每年上交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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