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有效。”法官拍板說道。
楊捷點了點頭,繼續說道:“一般情況下,快遞員每投遞一份文件的時間大概在幾分鐘到十幾分鐘不等,有時甚至會直接放在物業,而我當事人唐心妍收到丁先生的電話是十點零五分,而丁先生出現在事發現場,是將近十一點鐘,投遞一份文件居然用了將近一個小時的時間,是不是有些過長了。”
楊捷說完,拿出了唐心妍手機的通話記錄,以及公寓大樓裏的視頻監控,來證實自己所言非虛。
快遞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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