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因考慮過外界因素被告人宋錦行經權威檢查,患有間接性精神分裂,屬於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病人,按帝都律法第七百三十七條規定:具有辨認或能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病人,應當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刑事責任。經本庭宣判,判決被告人三個月無期徒刑後,處於死刑!”
“此次判決為最終判決,本庭將不再接收受理任何此案其他上訴。”
話音落下,法槌再次下落,庭審就此結束!
書記員按照最後流程,把筆錄送下來雙方各自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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