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第二天,蘇蕊同馬喆在店鋪監督裝修工作的時候,薛夫人來了。
“啊蕊,縣衙已經出了審判結果。張氏被判在縣衙門前向所有人公眾對你的道歉,賠償二十兩白銀,並監禁十五日。”
坐在茶桌前,聽著薛夫人的話,蘇蕊一邊喝著藥茶一邊點頭。
淩江國雖明文律法有規定不得在坊間傳播謠言毀謗他人名譽,對此也有相關的懲戒。
不過,最高刑罰僅僅是罰款百兩白銀,並監禁一月之內。
張棠花被罰賠償二十兩白銀同監禁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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