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真的是她做的嗎。
法官再次看了看證據,又看向了沈熙。
“被告對此有什麼要說的。”
律師當即站了起來,“我的當事人並沒有這個手機,也沒有任何購買記錄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過這個手機,不能因為一個指紋,就認定了這個手機,就是我當事人的手機。”
對麵的人冷笑,“沈熙完全可以找別的人買這個手機,她那麼有錢有勢,下屬眾多,根本就不需要自己出麵購買。”
“好了,雙方是不是還有其他證據提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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