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師爺的眉毛跟眼睛都快擠到一起去了,吳秀芬也沒有再看他一眼。
於是欽差大人又一拍驚堂木,道:“判,被告王二柱、吳秀芬、劉田生、朱苗苗私自為原告朱鶯鶯簽訂婚約書,念在初犯,且不識律法,罰至官府學習律法七天,婚約書作廢,原告朱鶯鶯三日之內歸還王二柱婚約禮金三十銀子,另被告王二柱、吳秀芬主張討回酒席錢十兩銀子,因無根據無證據,故駁回主張。”
一旁欽差大人的手下跟著就寫好了判案書,欽差大人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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