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東解釋道:“所謂‘毒樹之果’,是米國刑事訴訟中對某種證據所作的一個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並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派生性證據)”。其邏輯在於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口供是毒樹,而以此所獲得的第二手證據是毒樹之果。而若證據是通過非法行為獲得,則法庭是不予采信的。”
未解鎖章節
想要觀看更多精彩內容
下載 APP 解鎖更多精彩章節
掃碼或復製鏈接到手機瀏覽器進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