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婚姻法是1950年,共有27條,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以及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等等。
新的婚姻法是1980年,對基本原則的補充,增加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和實行計劃,還有生育的原則規定。
再修改法定婚齡,界定旁係血親禁止結婚的範圍。
還擴大家庭關係的法律調整,比如祖孫間,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
在夫妻財產製、扶養、撫養、贍養、收養和繼父母繼子女關係等問題上,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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