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而你方在執法過程中並沒有讓第三方簽字。”
“第三,第三十六條規定,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而你方在貼封條時並沒有當場清
未解鎖章節
想要觀看更多精彩內容
下載 APP 解鎖更多精彩章節
掃碼或復製鏈接到手機瀏覽器進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