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宋慶柳先生,是西郊精神病院院長,從業數十年來,救人無數,其為人謙遜溫和,深受愛戴,在場人員均可為其證明......”
“......相關證據表明,我方當事人與範秀雲女士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之間你情我願。當晚兩人都喝了酒,範女士是主動和他發生的關係,因口角爭執,兩人之間才發生的爭鬥,而我方當事反擊時,因意識並非清醒,並非故意殺人,而是過失殺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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