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寶花問:“大姐真的得還那些錢?”
“華夏的最早出現的擔保法在82年《民法草案》裏第四編,裏頭明確規定‘保證人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有連帶責任。
86年,也就是今年4月,《民法通則裏》裏也提,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的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的,保證人有連帶責任,你說大姐該不該還?”
她苦笑,華夏‘擔保法’製度真正完善是在90年代,所以哪怕她想給大姐打官司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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