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這份合同,美人堂永久聘用於佳音做總經理,直到法定退休年齡,美人堂可以要求於佳音退休。
而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如果於佳音沒有觸犯法律,美人堂無權解雇於佳音,否則賠償遣散費三個億。
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會跟任何員工簽署這樣的合同,因為解雇和聘用員工是企業最基本的權利,美人堂跟於佳音的合同當中,竟然放棄了這一權利。
更不用說,三個億的遣散費同樣荒唐,雖然解雇之後給予補償是應該的,到哪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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