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一般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
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朝廷選派文臣到地方,審理疑難案件,清理積壓的舊案;到真宗朝逐漸製度化,設置了提刑司的衙門。
“提刑官”的設置有助於加強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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