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調勞力開墾屯田的告示貼到了十裏八鄉。
我大唐高祖武德年間定“租庸調法”,“租”為田租,“庸”為身庸,“調”為戶調。
簡而言之:
每丁納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每年交納綾(或絹、絁)二丈、綿三兩,不產絲綿的地方,則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折絹三尺。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天免調,三十天租調皆免,正役和加役總數最多不能超過五十天。
此事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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