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以上考慮,在案中,在被害人柳某倒地不起之前,其可能的不法侵害仍然存在。
所以,我認為於某的防衛時間條件是符合要件的,於某不構成事後防衛,因此屬於特殊防衛(無限防衛),不是防衛過當。
第二,退一步,即使認為柳某從車後逃至路邊草地時,於某的繼續刀砍行為已經屬於事後防衛,也要考察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如果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前麵幾刀,那麼仍然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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